勉县:租客拒不交租亦不腾房 法院依强制执行护公平 |
租客租赁他人房屋,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和物业管理费,法院依法判决后亦不搬离。7月26日,勉县法院执行法官督促被执行人对房屋自行腾房,经过近三个多小时的努力,顺利将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刘向东。
2016年6月,刘向东将自己位于勉县一小区的房屋以年租金7000元价格租赁给李福忠,双方同时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李福忠负担。合同签订后,李福忠租住在刘向东的房屋内,但未向刘向东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,经刘向东多次催要,李福忠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。刘向东诉至法院,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刘向东与李福忠的房屋租赁合同,并责令其向刘向东返还租住房屋和房屋内物品并交纳租金、物业管理费。判决生效后,李福忠仍拒绝返还房屋和交纳租金、物业管理费,刘向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执行法官向李福忠送达执行通知书后,李福忠仍以种种借口拖延腾房时间。执行法官遂依法向其送达强制腾房公告,责令其在7月25日前迁出房屋,否则依法强制腾房。李福忠面对强大的执行压力,答应自行腾房。7月25日,执行法官前往涉案房屋查看李福忠自动腾房情况,李福忠在房屋内正在打包处理物品,其表示因新生一子,刚寻找到合适的房屋,因天气炎热,物品较多,第二天可把房屋内物品搬离。执行法官考虑到当日天气确定炎热,再加之李福忠新生一子,同意给其暂缓一日时间。7月26日,执行法官一早前往涉案房屋,督促李福忠把房屋内自有物品搬离房屋,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将涉案房屋和房屋内原有物品交还给刘向东。
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,执行法官将继续依法执行,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