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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: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

发布时间: 2018-06-01 10:16:42

       今天,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主题为“关爱祖国未来,擦亮未检品牌”的检察开放日活动,向媒体通报了去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,并发布了10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。

在宁夏跨省司法救助第一案中,2016年3月初,被告人常永鹏等4人预谋抢劫,并准备了绳子、锤子、刀子等作案工具,后从陕西省志丹县窜至甘肃省华池县、环县、宁夏盐池县,以租车为由,先后乘坐被害人席某某驾驶的轿车、郝某某驾驶的出租车,途中采取持刀威逼、绳索捆绑、铁锤击打等手段将被害人制服,强行劫取财物后杀人灭口,并将另一乘车人范某一同杀害。

案发后,吴忠市检察院积极启动司法救助,为3名被害人近亲属,包括6名未成年子女、6名妇女发放救助资金共计24万元。此案是宁夏迄今为止一案救助人数最多、救助金额最高的司法救助案件,也是宁夏跨省救助第一案。

本案中,6名未成年人并非刑事案件的直接被害人,而是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,又是省外人员。如何关注、保护和救助到他们是一大难题。吴忠未检部门工作人员积极同各有关部门联系,及时收集相关线索,互通信息,全面掌握需要救助人员情况,变被动为主动,充分运用现有的司法救助机制,打破地域界限,为残缺不全的家庭注入了新的力量,尽可能地为他们驱走阴暗和阴霾,带给他们更多新的希望和期待。

此外,宁夏检方还办理了首例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。原告马小花(化名)是被告马某与李某某女儿,马某与李某某在马小花1岁的时候离婚,法院于2003年调解马小花由马某抚养。2016年6月,李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将马小花变更为由其抚养,并由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。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,马小花由李某抚养,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。

2016年9月,马小花升初中。因其学习一般,需要参加一些补习班,伴随着教育成本的增加,生活成本也在增加。李某无固定工作,平时只是靠打零工生活,曾经的650元已经不能支付马小花的学费和生活费用,因此迫切需要马小花的父亲增加抚养费。马小花因系未成年人,生活困难,属于弱势群体,故申请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。

承办检察官发现,马某的单位是一家效益较好的单位,之前调解仅每月支付650元不符合马某的工资收入。于是,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马某的单位,调取其收入,证实马某月均收入在3000余元。

调取到马某的收入证明后承办检察官发现,2016年6月,马某系隐瞒了自己的部分收入,所以调解为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。得到这一重要证据后,承办检察官立刻通知马小花的律师,让其再去马小花父亲单位调取收入证明作为证据,以便在法庭上出示。开庭时,马某面对律师调取到的其工资收入证明,表示自愿增加抚养费至900元,最终法院判决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。

在办理此案过程中,承办检察官始终把维护马小花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,避免马小花的父亲为了逃避其责任而使马小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。该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马小花的合法权益,也是宁夏首例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,对探索未成年人支持起诉相关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
宁夏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桂兰告诉记者,去年以来,宁夏检察机关全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专业的司法保护,着力提升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工作成效。2017年以来,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8人,不捕率为40.2%。不起诉96人,不诉率为15.5%。附条件不起诉55人,附条件不起诉率为8.9%。有13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不起诉、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后返校复学和就业,其中,有两人考上大学。另一方面,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救助。积极救助未成年被害人,共开展司法救助14人次,发放救助金39万余元;依法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、知情权等合法权益,坚持双向保护原则,共主持达成和解7件;在办理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时,积极探索公、检、法对被害人的“一站式”询问司法救助、心理干预、身体康复同步进行的“一站式”办案救助机制,避免因多次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。

来源:最高检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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